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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源消保委: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自换货日起重新计算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作者:刘文思、夏庆田 发布时间:2012-06-11 14:49

消费者在充电器使用10个月后更换了一只新的,然后使用6个月后又出现问题。商家表示,该充电器的三包期从第一次购买充电器的时间开始计算,现已过了规定的1年保修期限,不能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记者从沂源县消保委了解到,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11月,沂源县的方女士购买了100元的智能充电器,三包期规定“保修1年”。当年11月,由于充电器充不进电就免费更换了一只新的。今年526日,充电器出现与上次同样的问题,但商家表示,该充电器的三包期从第一次购买充电器的时间开始计算,已过了规定的1年保修期限,所以不能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去年31日,女士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使用了6个月后,女士发现电池续航能力差,在确认是质量问题后,商家给予更换,并将充电器也更换了。更换后的蓄电池接着又出现质量问题,而商家以已经超出三包期为由不予免费维修或更换。女士对商家的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不服,可商家说,业内都是这样计算的。

那么消费者遇到更换的商品,三包期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还是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记者了解到,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此外,《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铅酸电池)和充电器的保质期都是一年。

记者从沂源县消保委了解到,上述女士与女士更换后的充电器和蓄电池仍在三包期之内,应予免费维修或更换。上述商家所说的三包期从购买之日算是错误的。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