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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管局宣传答疑:5月1日起电动车须上牌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作者:曹源麟、陈冠霖 发布时间:2013-04-23 14:22
5月1日起,贵州省电动自行车将纳入类似于“机动车”式的管理,车辆须经登记、上牌、申请行驶证等手续才可上道路行驶。4月22日,就即将实行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安交管局南明分局民警进行了宣传答疑。
1、5月1日起登记上牌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5月1日起,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

民警向电瓶车驾驶员发放宣传资料。
《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到辖区交警队注册登记
据悉,注册登记实行辖区入户制,根据第二代身份证地址划分区域选择相应辖区交警大队办理。非贵阳市户籍的,根据暂住证所属区域到相应辖区交警大队办理。
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注册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3、未满16岁不得驾驶
据了解,按照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申领驾驶证,但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随车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若无划分,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禁止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等行为,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禁止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现场交纳罚款处罚的,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