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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将采取三个月电动车集中免费备案登记期

来源:广西新闻网北海 作者:黄晓荣 发布时间:2012-05-18 15:51

511日广西新闻网报道,《北海市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在施行之日起对两轮电动车实行为期三个月的集中备案登记,凡本办法施行之前及集中备案登记期间购买的两轮电动车,其所有权人应当在集中备案登记期间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备案登记。集中备案登记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发放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证和备案登记标识牌不收取工本费。

据悉,集中备案登记之后,推行两轮电动车带牌销售制度,在非带牌销售点购买的两轮电动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备案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发放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证和备案登记标识牌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对申请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还应当提供暂住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凭证;(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集中备案登记期间办理的两轮电动车,如无法提供车辆来历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的,由车辆所有人对该车来源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办理;集中备案登记之后办理的两轮电动车,无法提供车辆来历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的,不予办理。

如两轮电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一)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两轮电动车不符或者无效的;(二)来历凭证涂改或来历凭证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擅自改变两轮电动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提高最高时速的;(四)属于被盗抢车辆或车辆的车架号码、电机号码有凿改痕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