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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2/3企业或面临淘汰

来源:中化新网(中国化工报) 作者:郑璐 发布时间:2011-08-24 15:00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2013年年底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同时,今后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国内纯粹进行再生铅生产的企业共有280余家,其中单系列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约100家,占行业1/3而其余2/3的企业都低于3万吨/年,面临淘汰。据了解,我国目前从事再生铅生产企业,95%以上是非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回收率低、机械化和集约化程度低,整个产业处于小、乱、散的状态,很多是家庭作坊式,根本没有相应的环保设施。

意见稿明确,再生铅企业必须整治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将铅酸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同时,再生铅企业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企业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节能环保短窑等先进设备,并在密闭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意见稿规定,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85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6%,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应大于98%。现有再生铅企业综合能耗指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建项目标准。

意见稿还规定,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必须要经过二次处理。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