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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新购车辆必须到公安机关登记上牌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沈公轩、戚阜生 发布时间:2011-03-10 13:35

为加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的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近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布通告,要求新购车辆者必须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登记上牌,尚未办理的在用车辆尽快补办。警方同时号召消费者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玩滚球的十大平台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

通告明确,对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通告称,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等情形视为“明知”是被盗车辆。

通告规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旧车辆交易人信息、交易车辆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告规定,盗窃车辆者或者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者,在43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上缴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告知,各地公安机关将在门户网站“失物招领”栏目中及时公告查获、收缴被盗或遗失的车辆信息。被盗或遗失车辆的持有人,可根据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车辆领取手续。经公告6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被盗、遗失车辆,将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通告号召广大市民在车辆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警方调查取证。如果发现被盗车辆、盗窃车辆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被盗车辆违法犯罪嫌疑人,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

报案、举报方式为:

1)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电话报案、举报

2)通过信件、邮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举报

3)登录各地公安机关门户网站报案、举报。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