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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襄阳市电动车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来源:襄阳网 作者:黄金晶、闫颖 发布时间:2013-03-28 13:18
3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襄阳市电动车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细则》对电动车从销售、上牌到行驶的各方面进行了规定。4月1日起,襄阳市将根据这一《细则》对电动车进行管理,《细则》将在5年内有效。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后座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电动车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功率大于240瓦的将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据悉,《细则》出台后,襄阳市将玩滚球的十大平台严格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
同时,电动车销售商还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参考目录》,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销售商因不按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而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符合上牌标准的电动车产品。
据规定,申请人在申领号牌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持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向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事项中,将包括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交管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补领。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改变车身颜色,更换电动机、车身、车架,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电动车所有权如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如有丢失、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等情况,将由市交管部门注销登记。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