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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交警提醒: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可能被判入刑

来源: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作者:王晓峰、石奇峰 发布时间:2012-04-10 11:44

46上午7时15分,正在宁波镇明岗疏导早高峰的交警突然发现一辆疑似“超标电动自行车”一驶而过。执勤交警立即联系了前方岗亭民警,最后在海曙马园路与柳汀街交会处,拦下了这辆“超标电动车”。经查验,发现这辆“电动车”其实是一辆轻便摩托车,车主醉酒驾驶。据当事人陈某交代,凌晨5时30分,他和朋友在天一广场某KTV喝了五六瓶啤酒,之后就骑着这辆外貌酷似电动车的摩托车离开了。原本以为这辆摩托车酷似电动自行车,不容易被交警发现。没想到交警“火眼金睛”马上查出这辆是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据悉,陈某将面临严厉处罚。

据了解,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酒骑电动自行车,不可能使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允许的,应给予酒驾者罚款50元的处罚。

不过,宁波交警提醒市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电动自行车并非一定就是非机动车,认定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必须依法鉴定。如果醉驾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驱动轻型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前不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张某因醉酒骑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被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2500元。这是去年51日起“醉驾入刑”以来,浙江因醉酒骑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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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