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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对首例电动自行车肇事案进行宣判

来源:新浪(北方新报) 作者:陶卫江 发布时间:2012-07-24 14:02
电动自行车是不是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锡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锡市法院审理的首例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件,对以后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经查明,2012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查干淖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地门前时,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步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头部受伤,经锡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给其父打电话,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拨打“110”报警;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锡林浩特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故现场沥青路面有积雪,路面平直,无路灯照明;被告人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时未确认安全,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张宝龙血液酒精检测报告无酒精成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125000.00,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进行了公证,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谅解书。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摘编:admin;   摘编日期: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