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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法院判决:电动车撞自行车赔偿81万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吕艺真、朱召杰 发布时间:2012-08-01 15:34
2011年11月27日下午4点多,64岁的王陆建骑着自行车经过上浮桥,被一辆电瓶车撞倒。王陆建的头部着地,昏死过去。事发后,驾驶电瓶车的邢仟亮也慌了,叫来120将王陆建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王陆建为颅脑外伤、颅底骨折、脑出血,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王陆建受伤后共住院治疗了50天,花费医药费68300.75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陆建的伤已构成1级伤残,终身需要1人以上专门护理。同时,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邢仟亮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6月1日,王陆建将邢仟亮诉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01797元并承担诉讼费。
7月13日,这起案件一审开庭,在庭审中,邢仟亮为自己辩护:“当时王陆建骑自行车在上坡,突然骑得歪歪扭扭的,我就撞上了。而且他长期喝酒,本身身体就不好,现在无法恢复是因为他身体本身的问题。”但是,邢仟亮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王陆建有什么疾病。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邢仟亮赔偿王陆建损失816389.75元。
办案王法官提醒: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非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km/h,重量应不超过50KG。有些人骑着电动车,开得飞快,实在很危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很严重。
摘编:admin;   摘编日期: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