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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中山商报(A02:新闻-全聚焦) 作者:夏亮红、廖喜良、刘洪希,吴飞雄/摄 发布时间:2013-04-09 13:53
骑“超标车”要有摩托驾照
明年4月1日起“超标车”将禁行
4月8日,中山商报(A02:新闻-全聚焦)刊登“《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出台”文章。据中山市交警支队4月7日下午介绍,根据广东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玩滚球的十大平台: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3月29日,中山市政府制定并出台《中山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过渡使用期限、相关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东区兴中道,两辆宽轮胎超标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
据介绍,一年过渡期内,市民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要求驾驶人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 (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照);2、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3、车辆已购买“交强险”,相关险种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机构推出。
中山交警部门表示,超标电动车违反上述有关通行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未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的,按“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据悉,过渡期结束后,明年4月1日起,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中山市交警支队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办法》规定,今年3月30日起,中山市企业一律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此外,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对于违规销售或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的行为,由中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交警部门、质监局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中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非法改装、拼装、改型导致超重超速并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改装人的责任。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