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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例骑电动车撞人致死案宣判

来源:宁夏广播电视总台 作者:宁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11-24 12:48

男子骑电动车撞人致死。

1123,宁夏新闻网记者获悉,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介绍,这也是宁夏自治区首例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的驾驶电动车撞人致死案件。

20117102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车(后座拉乘其妻子文某),沿银川市兴庆区塔桥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塔桥一队兴庆商店门口南侧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崔某撞伤,致崔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赵某驾车逃逸。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10月,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兴庆区法院提起公诉。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