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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乳山首例电动自行车肇事人被判刑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书华、孟桂兰 发布时间:2012-09-27 13:26

在许多人的眼里,交通肇事罪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专利”,不知道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也会被定罪判刑。9月26日下午,山东乳山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肇事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这是乳山市非机动车肇事者被定罪处刑的第一案。
2012年5月17日7时许,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朋友家,她抄近路提前进入了对向的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青山路电业局家属院路段与一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该车驾驶员头部着地,颅脑损伤死亡。2012年6月11日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报案,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据警方统计,今年以来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已占全部事故的15%以上,并呈逐月递增趋势。在此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驾驶电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坚决杜绝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摘编:admin;   摘编日期:2012年9月27日